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禁止通行的通告 市州报道-政务频道 张亮 2307124
有思想 / 有温度 / 有品质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禁止通行的通告 市州报道-政务频道 张亮 2307124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频道 > 市州报道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禁止通行的通告

2017-01-16 13:24 | 来源: 辽源日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黄标车”实施禁止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黄标车”禁止通行区域以东部:东吉大路山湾乡西路口—辽河大路生态园东路口—福镇大路原工农卫生院路口;南部:福民大街南端点路口—福兴街与福阳路交汇处北路口—市公共汽车公司北路口—友谊大路与303线交汇北路口(红枫潭大酒店路口)—康乐街与303线交汇北路口;西部:财富大路与303线交汇东路口—西宁大路西端点;北部:矿北大街北端点路口—仙城大街田家炳中学北路口—北外环路与仙城东路交会东路口—北外环路原农业中学路口—北外环路与仙仁路交汇西路口为端点连线区域内。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黄标车”在禁止通行区域内道路通行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五、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5日颁布的《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16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