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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发〔2016〕44号  2016年12月26日)

2017-01-03 13:50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精神,发展壮大农垦事业,充分发挥农垦在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农垦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农垦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从农垦兼具国有企业与农业农村经济双重属性和属地管理的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理顺管理体制,激活经营机制,依靠创新驱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优势产业,努力把农垦打造成为具有我省特点的优势特色农产品有效供给国家队、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样板区,为吉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农业经济实现形式,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垦经济。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着力深化农垦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社企分开,确立农垦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有国家普惠性政策,完善与农垦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解决农垦企业实际困难,提升农垦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不同垦区和农垦企业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差异性,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因地制宜、因场施治,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促进多样化发展。省属农垦企业由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地方农垦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从各地实际出发平稳有序推进农垦改革,不简单照搬农村集体经济或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经营稳定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目标。按照全省“十三五”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围绕更好发挥垦区在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农垦改革发展。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培育壮大一批农垦企业、企业集团和产业联盟,区域集团化取得显著进展,农场企业化迈出实质步伐。

  ——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粮食等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垦区生产加工流通统筹服务能力、整体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垦区民生显著改善,职工收入大幅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农垦国有农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四)推进垦区集团化改革。坚持垦区集团化改革方向,按照市场化、企业化、产业化、集团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改革,探索我省自下而上实现垦区集团化的改革路径。积极探索组建农垦集团,扎实稳步推进垦区区域集团化,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鼓励和支持四平、松原等基础较好的垦区先行先试、率先发展,探索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产业特色明显的垦区可以组建农业产业公司或通过联合联盟联营等形式组建米业、肉业、乳业、果蔬业、参茸业、林下特产业、种业等产业联盟。规模较小的垦区企业可以走合并重组的路径,逐渐向综合性农业集团过渡。鼓励和支持域内农垦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整合重组。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推进农垦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在改革过渡期内,实行集团化改革的垦区,可保留同级农垦管理机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逐步过渡到集团化管理,农垦管理机构人员经批准按规定可到农垦企业兼职,但应从严掌握,且须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政策。

  (五)推动农垦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造。坚持农场企业化改革方向,平稳实现农垦农场企业化(公司化)过渡。企业化农垦农场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建设。明确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监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和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化(公司化)过程中,应落实农场生产经营自主权。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社企分开,建立有利于农场产业化发展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产业基础较好的农场,鼓励其积极推进公司化改造。不具备公司化改造条件的农场,可以围绕主导产业和自身优势,着力培育农场内部市场主体。积极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融入垦区主导产业链。重点强化企业化发展的实现形式,全面增强国有农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农场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优化产能布局,发展新兴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其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亮点。

  (六)改革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国有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在一定过渡期内分步分项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探索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单独核算、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加强工作指导。社会职能移交前,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农垦企业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整合碎片化资源和不同功能主体,逐步构建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制。通过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引导农事企业与合作组织、职工构建紧密利益联结,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既要防止土地碎片化,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

  (八)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赋予农垦企业用工自主权。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按市场化需求建立人员选聘、考核、奖惩、退出管理制度,形成符合市场规律、满足企业需要的选人用人管人机制。加强农垦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热爱农垦、献身农垦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农垦企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招聘,并建立完善业绩与薪酬相适应的考核激励机制。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可结合农场改革发展进程,根据实际需要,由农垦企业自主依法确定用工形式。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农场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

  (九)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与农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根据垦区实际,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积极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农垦企业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十)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农垦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必须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为主的转变。农垦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授权,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注重把握农垦企业承担农业生产经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发展方向,在履行好行业指导职能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农垦国有资源资产的监管,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完成土地确权发证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鼓励和支持农垦国有资产通过投融资平台在金融机构或债券市场融资,用于农垦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农垦企业可根据运营情况,开展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发挥资源整合和资本运营功能,推动集约规模发展,实现农垦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农垦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三、创新农垦土地资源管理方式

  (十一)完善农垦土地管理制度。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要从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化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垦企业所在市(州)、县(市、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征求农垦企业意见,统筹考虑农垦企业土地利用需求。垦区可依据所在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农场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对垦区一二三产融合、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等新经济增长点的项目用地计划,地方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

  (十二)加强农垦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强化农垦国有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农垦国有土地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和支持农垦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十三)加快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确保国有农垦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工作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垦企业共同负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健全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选择作物承包、土地承包或土地股权承包的方式完善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建立健全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其承包租赁的土地要交还。开展农垦企业农用地使用清理规范专项工作。国有农场新开垦的土地、退休职工交还的承包地以及以其他方式得到的土地,可由国有农场统一经营或按市场价对外租赁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公开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按照先农工、后家属;先场内、后场外的顺序发包。所得收益用于职工社保、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及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五)理顺不合理土地承包关系。重点解决土地承包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等问题,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进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对超法定期限承包租赁经营土地等违法情形,要依法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拖欠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弃耕、私下流转等违约情形,要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对一些租金过低的合同,要逐步规范清理,可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按承包租赁经营面积逐年阶梯提高租金。农垦企业干部要带头将不合理承包土地退回农垦企业。坚决依法收回被私垦私占的土地。清理调整不合理土地租赁要及时公示清理结果,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十六)完善土地承包租赁收益分配管理。规范土地承包收费。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国有农场从事非农行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和职工承担,国有农场不得将非农企业和个人应交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的方式转由农工承担。国有农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首先从国有农场的经营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可适当分摊到土地承包费中。国有农场应本着厉行节约、勤政廉政、精简效能和公平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和社政公共费支出,合理分摊相关费用。积极探索“分利不分地”办法,可由农垦企业从阶梯地租或流转其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权所得收益中,给予无地、少地和劳动能力不足的职工相应的收益补偿。

  (十七)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对农场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有序开展农垦企业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十八)规范收回农垦土地使用权行为。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要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就业和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行为。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相关规划且与地方协商一致基础上,收回农垦企业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可划出一定面积,在纳入市县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并依法履行供地手续后,由农垦企业进行开发,促进农垦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发展

  (十九)建设特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积极推进垦区间、垦地间联合联盟联营,发挥农垦统一经营优势,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畜牧养殖、园艺特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建设优质安全食品生产供应基地。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形成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规模经营效益。结合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农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垦区黑土地治理保护力度。加强垦区大中型灌区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加大对土地资源富集和比较优势突出垦区的支持力度,依托全省各垦区区域比较优势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发挥农垦区域企业集团优势,推进“三联”工作,打造农业全产业链,率先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持续增值增效,建立和培育一批具有驰名、著名品牌效应的农垦基地和农副产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严格农业投入品准入,强化水土流失治理和环境监测,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农垦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快粮食晾晒、烘干、仓储设施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设食品、饲料等专用原料基地和加工产业园区,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垦农产品流通网络优化布局,促进与全国流通体系对接融合,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推进农垦企业品牌建设。支持农垦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以政府性资金为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农垦企业集团和社会资本等投入,探索设立投资于农垦产业发展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

  (二十一)提升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能力。农垦要在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等科技创新和农业新品种、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推广方面发挥优势。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推动农垦种业发展,推进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经营管理全程信息化。不断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强化农业科技攻关,着力解决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设施装备难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人才、项目和基地建设,推动农垦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协同创新组织模式,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搭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整合种业基地和科研资源,实施联合联盟联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引导各方面资金,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农垦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高装备水平,扩大农用航空作业范围,建设标准化机务区。加强农垦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开展高产高效技术集成示范,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绿色、高效、可持续现代农业发展。围绕发展主导产业,加快生物育种、生态化种养、病虫害综合防治、农产品采收及保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将农垦企业职工的技能培训、农技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服务纳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示范带动现代农业发展。加强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验示范农业新技术、新装备和生产经营新模式,为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积累经验。推进生产经营管理全程信息化,大力开展农垦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力打造农垦特色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和试验示范。积极培育生态农业、认养农业、休闲农业和都市农业等特色农业新模式,开发富有农垦特色的旅游产品,引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发展。引导农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为周边农民提供大型农机作业、农业投入品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增强对周边区域辐射带动能力。

  (二十三)开展农垦对外交流与合作。农垦是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和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载体。适应国家和省对外开放新战略,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立足国内产业基础和优势,统筹规划农垦对外合作目标区域和发展重点。鼓励农垦企业联合,以独资、合资合作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建立生产、加工、仓储、运销体系。鼓励农垦企业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创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强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引进、消化、利用,不断提高农垦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倾斜。积极支持农垦承担国家农业援外项目。

  五、改善垦区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大力推进区域新型城镇化发展。推动具有农垦特色、文化传承的垦区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地方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将农垦小城镇建设纳入城镇化发展规划,以较大国有农牧场场部城镇为中心,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毗邻城镇的农场,要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远离中心城镇的农场要逐步通过搬迁复垦等措施,引导职工向场部集中,开发建设场部小城镇,使其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通过打造产业发展、职工富裕、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农垦特色小城镇,实现农场场部与地方市县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化布局、有机融合、协调发展,引导职工就地城镇化。

  (二十五)优先支持美丽宜居示范场建设。将农场纳入地方政府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和实施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垦区美丽宜居示范场建设。科学把握好垦区功能分区、产业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统筹垦区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好垦区经济发展规划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衔接,确保农垦林地、基本农田、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科学落位。垦区场镇等职工聚居区公共租赁住房、危房改造、饮水安全、道路建设、电网改造、管网修建、扶贫攻坚等建设项目纳入各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把农垦作为预算投资重点,在谋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政策时向农垦倾斜。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完善垦区场镇、职工聚居区公共设施配套。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模式参与农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示范农场,努力把农场建设成为生态宜居、文明和谐、职工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

  (二十六)加强薄弱地区农场建设。按照国家部委部署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边境农场、贫困农场和生态脆弱区农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边境农场加快发展特色产业、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加大对贫困农场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生态脆弱区农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统一政策实施范围。

  六、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农垦改革发展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切实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农垦全面纳入强农惠农和民生改善政策覆盖范围,加快健全农垦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垦区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垦区和地方两套体系、两种标准问题。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及时认真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改革稳步有序推进、垦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支持垦区开展各类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总结推广。加强农垦各级党组织建设,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农垦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农垦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监督制约,确保农垦改革发展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强化垦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在改革过程中党的组织不散、工作不断,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组织覆盖并充分发挥作用。

  (二十八)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有力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省建立由农垦主管部门牵头的全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农委负责召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全省农垦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检查指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农委要抓好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农垦改革发展工作动态,及时调度地方和部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抓好督导和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全力做好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跟踪落实国家部委配套政策措施,紧密联系我省实际,及时制定落实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意见措施。垦区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自觉担负起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切实研究制定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各自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政府与企业、部门与人员责任,划定路线图,倒排时间表,积极推进农垦改革综合试点,抓好专项改革先行先试,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十九)切实转变农垦管理职能。适应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需要,稳定和健全现有体制,加强省市县农垦管理部门建设,提高能力,落实中央和省赋予农垦系统的职能和任务。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行业指导和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厘清对农场国有资源资产监管职责,认真按组织程序推荐任命农垦企业负责人,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业务费管理。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农场,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农垦管理部门意见。

  (三十)大力弘扬农垦精神。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根本上要靠农垦自身努力。农垦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率先垂范、廉洁奉公、敢于担当,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农垦改革发展。农垦干部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牢固树立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克服“等靠要”思想,增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全面推进农垦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农垦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责任编辑: 张亮